第九十二章 索尼的野望
A ,最快更新玩家之心最新章节!
索尼这家企业从一个小小的修理铺,才小小的电饭锅、磁带一点点做大,慢慢成为了现在几乎成为了曰本电子产品代名词的巨大帝国。
这样一个巨大的帝国,却有一个很痛的地方,就是在曰本电子游戏产品,几乎横扫全世界的时候,索尼居然在这个领域插不进去一根脚趾。
无论索尼做出了多大的努力,对电子游戏行业似乎就是不得其门而入。
甚至,对于任天堂还有一种仇恨的心思在。
为什么会仇恨呢?
要知道索尼不管是在员工数量还是组织的复杂程度上,都远远超过任天堂,在科技树上的加点,也是自己加而不是等别人点完了在过来摘果子。
但是曰本市值第一的企业,就是任天堂而不是索尼。
任天堂单单凭借着一个电子游戏产业,就将整个索尼的帝国全部打败了。
而索尼也因为这样,求而不得,对于电子游戏行业的执念就越深了。
甚至,已经化为了一种类似于怨气的存在,我不管,我就是要进入这个行业!
可惜的是,那些游戏制作厂商与索尼都没有什么太大的联系,就算是索尼有技术实力制作出优秀的硬件,他们的硬件也不会有厂商推出游戏。
而一个没有游戏支撑的硬件,就是一个废物硬件。
因此,索尼一直在寻求与电子游戏行业内的企业合作,来得到进入电子游戏行业入场券的心思。
从各个小厂到世嘉甚至连任天堂,他们都没有放弃过寻求合作的机会。
现在索尼的播放器部门,就正在与任天堂的第二开发部一起,研发任天堂下一代的主机。
索尼在这次的合作中,可以说是尽心尽力。
为什么呢?
因为索尼强大的法务部门,在和任天堂的合作条款中,加入了一些后门。
如果这台一起研发的主机,真的能够顺利上市,那么索尼就也会得到这台机器的生产制造发行权。
也就是说,他们也有发行游戏机的权力了。
而这就是他们苦苦追寻的电子游戏产业的入场券,到时候有了产品制造权的他们,也有了产品的发行权,甚至也有了游戏的审核权和发行权。
基本上就相当于把任天堂赖以生存的根本直接抢夺过来了。
现在全心全力的帮助任天堂将产品设计的完美,不就是帮助未来的自己么?
因此,索尼在这一次的合作开发中,可以说是尽心尽力。
不过,索尼的法务部门也许也忘了,任天堂的法务部门也不是吃素的。
要知道,任天堂还是一个刚刚踏足电子游戏产业的小虾米的时候,可就凭借着他们自己的力量,将环球影业掀翻了。
环球影业的总裁认为任天堂的游戏侵犯了环球影业的版权。因此起诉了任天堂侵权。
但是,在三年前,的原著授权到期,而环球影业为了继续拍摄电影新作而且不支付添加版权费,已经上诉法院将整个全版权的形象和设定都定义成为公众形象了。
意思也就是说,哪个公司都能制作,哪个个人都能制作。
而任天堂制作的游戏,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又用的是公共版权,因此环球影业没有起诉成功。
而环球影业在告任天堂的时候,他们也在搞山寨任天堂的事情。
因为他们认为的版权在自己的手里,街机游戏那么赚钱,为什么不制作自己的游戏捞钱呢?
虽然已经是公众版权了,任天堂没有办法从这个角度告,但是环球影业的可和任天堂的万分的相似,基本上就是像素级的复制了。
如此一来,环球影业就搬起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光赔偿了任天堂游戏的全部收益,还另外赔偿了捌仟伍佰万美元。
而作为这次官司主导的卡比律师,也直接就成为了任天堂北美的副总裁。
岩田聪主导制作的主角的命名,似乎就和这位大律师有很大的关系。
当然了,岩田聪绝对没有暗示律师都是大嘴巴,看到什么都吃什么!
任天堂从这一次开始,这万分注意法务建设。
因为,电子游戏的门槛实际上并不高,技术很容易就能复制,而阻拦别人进来抢饭吃主要靠专利。
而光有了专利还不够,还要维护专利,那自然就要强大的法务部了。
索尼在合同里放置的陷阱条款,说不定哪一天就会被任天堂的法务部门发现了。
关于VrBoy的种种消息,很快就汇聚到了索尼的高层手中。
其实,以索尼对于产业链的掌控程度,任天堂可以说基本没有秘密可言。
VrBoy索尼不敢说能够百分之百复制,但是给他们一周时间,他们一定会做出来功能基本完全相似的样品出来。
这也不是索尼谦虚,而是索尼有将近十万名工程师支撑下的自信。
要知道,索尼可是一家以技术为立足之本的企业。
拥有的工程师数量,可以说是全曰本企业里第一梯队的。
当然了,不说是人数是第一,是因为电子产业本身就不是那么一个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更主要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
像是那些传统重工业的企业,有可能拥有的工程师数量还会更多一些。
而索尼在拿到了VrBoy的资料后,没有进行竞品开发。而是开始调查起了这个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
别看索尼总是推出一些黑科技的产品,但是索尼的大多数产品,其实还是经过了严格的市场调研才推出的。
他们基本上每一个产品都有一个对应的市场,而不是会像是苍蝇一样,胡乱的撞在透明的玻璃上,推出一些莫名其妙的产品。
他们在调查之后,得到的结果并不乐观。
消费者对于VrBoy这种形态的游戏机接受程度不高,甚至可以说很低。
而从成本上面进行的核算也说明这东西不太适合作为一种消费电子品。